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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注销了,但进项没抵完怎么办?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0-31
公司计划要注销了,但账面还有留底税额,怎么处理最合适了?

公司计划要注销了,但账面还有留底税额,怎么处理最合适了,我们一同看看政策规定。

1⃣️不能退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参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

因此,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不善等,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税务注销的,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作为费用在清算时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总结:在公司注销前:

1、账面如果还有固定资产或存货,可以销售,用留底的进项抵扣销项;

2、如果存货已经霉烂变质,那就做资产损失处理;

3、如果是将存货分配给股东,会视同销售,也可以用留底的进项抵扣销项。

4、如果没有存货,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那就把留底进项税作为损失,清算时税前扣除。

and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可以继续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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