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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被吊销了为什么还要办理注销呢?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0-31
公司被注销,即公司不复存在,不再具备主体资格。

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吊销是植物人,啥也干不了,但是还存在;注销是死人,不存在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注销”表示公司已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被注销,即公司不复存在,不再具备主体资格。那么其本身无法再开展任何业务,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吊销一般指公司因违法经营或连续停业或未按时办理年审等事宜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之后,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可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虽然具备主体资格,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了极大限制,不能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的所有活动只能限制清算活动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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