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强制注销”10问10答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0-30一、新《公司法》下的注销类型。
1)申请注销
①破产清算注销
②清算注销
③简易注销
2)强制注销
二、强制注销的适用情形。
强制注销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清理“僵尸企业”,新公司法下的“僵尸企业”是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公司。
三、强制注销的程序。
1)强制注销的对象:僵尸企业。
2)发出公告的主体:公司登记机关。
3)公告的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公告的期限:≥60日。
5)公告的内容:应仅为强制注销的原因。
6)强制注销的方式:公告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注销公司登记。
四、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公司终止前,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五、清算义务人。
新《公司法》下的法定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但清算义务人必须是自然人。
六、强制注销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1)适用范围:强制清算更广泛,包括:公司解散、被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强制注销只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2)适用条件:只要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没有组成清算组的或者虽然组成清算组但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强制清算。而强制注销,需要满足“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条件时才可以进行。
七、市监局(公司登记机关)能否强制清算?
市监局不是清算义务人,不能直接对公司采取清算程序,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制定清算组。
即,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市监局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也可以在“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后,采取强制注销程序。
八、强制注销时,是否同时进行清算 ?
强制注销的目的是为了清理“僵尸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并非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能代替清算组承担具体清算工作。因而强制注销时不必同时进行清算程序。
备注:新《公司法》规定,董事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九、强制注销后,是否要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在当前法律体系之下,除公司合并或解散之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公司终止,都须经过清算程序。另外,强制清算的效果是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未涉及公司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所以,公司在被强制注销后,仍然需要进行清算程序。
十八、强制注销后,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如何维权?
1)追公司董事责任。董事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强制注销,说明董事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3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公司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2)追公司股东的责任。新《公司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公司股东和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