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破产了,没还上的债务能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02对方公司破产了,
没还上的债务能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吗?
首先,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公司所有的财产都是需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的,
并且公司的债务清偿也是有严格顺序的,
清偿顺序在后面的公司债权,
很有可能不能完全清偿,
甚至是不能清偿。
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我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
能不能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他来承担没有实现债权责任呢?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债务的。
不过,如果在清算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破产清算之前,
有低价转让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的,
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追回财产,
用以清偿公司债务的。
另外,如果符合条件,
承担公司债务的人,除了公司本身,
还有可能会是公司的股东。
那都是遇到啥情况,
股东有可能会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呢?
比如,发现公司股东还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不管这部分出资有没有到期,
在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时候,
公司股东都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这样股东出资之后,公司有钱了,
公司的债务实现起来就更有希望了。
比如,公司股东是以非货币形式对公司出资的,
但是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它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
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瑕疵出资的股东,
对于瑕疵出资的部分,
也是需要承担补缴义务的。
比如,公司股东在对公司出资之后,
又通过种种方式,
把自己已经对公司的出资又抽逃转移出去了,
那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公司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补缴义务的。
比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
利用他所控制的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逃避债务的,
那帮助债务公司逃避债务的其他公司,
就要和债务公司一起,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
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程序,
直接就把公司的钱拿走据为己有了,
或者是用来支付自己私人的各种支出了,
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
而且还不记账,不做做财务会计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
公司的股东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