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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公司破产了,没还上的债务能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吗?

作者:诚立会计 | 发布时间:2024-11-02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

对方公司破产了,

没还上的债务能让公司法定代表人还吗?


首先,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公司所有的财产都是需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的,

并且公司的债务清偿也是有严格顺序的,

清偿顺序在后面的公司债权,

很有可能不能完全清偿,

甚至是不能清偿。


那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我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

能不能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他来承担没有实现债权责任呢?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没有义务承担公司债务的。

不过,如果在清算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破产清算之前,

有低价转让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的,

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追回财产,

用以清偿公司债务的。


另外,如果符合条件,

承担公司债务的人,除了公司本身,

还有可能会是公司的股东。

那都是遇到啥情况,

股东有可能会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呢?


比如,发现公司股东还没有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不管这部分出资有没有到期,

在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时候,

公司股东都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

这样股东出资之后,公司有钱了,

公司的债务实现起来就更有希望了。


比如,公司股东是以非货币形式对公司出资的,

但是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

它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

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瑕疵出资的股东,

对于瑕疵出资的部分,

也是需要承担补缴义务的。


比如,公司股东在对公司出资之后,

又通过种种方式,

把自己已经对公司的出资又抽逃转移出去了,

那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公司股东也是需要承担补缴义务的。


比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

利用他所控制的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逃避债务的,

那帮助债务公司逃避债务的其他公司,

就要和债务公司一起,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

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程序,

直接就把公司的钱拿走据为己有了,

或者是用来支付自己私人的各种支出了,

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

而且还不记账,不做做财务会计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

公司的股东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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